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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违禁品指法律规定不准私自制造、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进出口的物品。

进出口违禁品的禁止原因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卫生、文化传承、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海关和监管机构负责检查和审批进出口货物,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防止违法和违规行为。对于进出口贸易,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进出口违禁品规定,以避免涉及违法和违规行为,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不同的国家规定的禁品不同。在我国,为维护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规定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剧毒物品 (氰化钠、氰化钾等),麻醉剂(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放射性物品等均为违禁品。对违禁品的私制、使用、储运和进出口等保险公司不应予以承保。

违禁物品主要包括: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14、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1、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6、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7、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8、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航空及铁路禁运物品

(一)航空禁运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

3、所有含有“锂电池”末能提供相关安全检测证明的物品。

4、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二)铁路禁运物品

行邮专列禁止运输的物品是指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活动物(包括猛禽、蛇、蝎子、蜈蚣、蜂等活动物)。

行邮专列不得装运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活动物()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

5.不可分拆的超过300Kg的单件货物;

6.体积超过4m³或长度超过5m的单件长、大货物;

7.散装、堆装货物;

8.直径超过0.5米的圆柱型纸张、钢板;

9.钢材及裸状建筑材料;

10.铁路集装箱和非行邮专列专用集装箱。

(三)国际海运禁运物品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对禁运物品的定义有所不同,但通常禁运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1.各类麻醉药物及毒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2.各类武器弹药;

3.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4.各类易燃性及助燃物品,其性状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露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黄、火柴等;

5.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轴、钻、铺、怀等;

6.各类有毒物品及烈性毒药。如它、氯化物、砚霜等;

7.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殖、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8.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9.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10.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