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备注 | |||||
序号 | 省级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
0200001000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
0200002000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0200003000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3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3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0200004000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4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4 |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0200005000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5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5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0200006000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6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6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
0200007000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7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7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7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
0200008000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8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8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8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
0200009000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9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9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9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
0200010000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0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10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10 |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020001100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020001200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2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12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12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
020001300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3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13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13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020001400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4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14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14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
020001500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5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15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15 |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
0200016000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16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16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
0200017000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17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17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0200018000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18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18 |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
02000190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 19 |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19 |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19 |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
0200020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 20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 20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 20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 |
0200021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21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 21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 21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 |
0200022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22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 22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 22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 |
0200023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23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 23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 23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 |
0200024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24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24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24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
020002500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 25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 25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 25 |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 |
0200026000 |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 26 | ★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 26 | ★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 26 | ★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 |
020002700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27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27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27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
0200028000 | 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 28 | ★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
0200029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着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着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二)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三)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着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
0200030000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 30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